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中评协 [作者] 省评协 [时间] 2023-07-0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和正式执业会员。

    (一)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中,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下同)作为见习执业会员或正式执业会员管理,其他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作为见习执业会员管理。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人员,自愿加入本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按《资产评估法》和《章程》规定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登记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国会员会籍管理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参与本地区会员会籍管理,负责本地区会员日常管理。

    各单位会员负责登记在本单位的执业会员自主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证书采用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并存的方式,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编号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会员入会登记

第一节 执业会员入会登记

    第六条 见习执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或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三)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承认本会章程。

    第七条 正式执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

    (三)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成为见习执业会员累计满24个月;

    (五)承认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会执业会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三)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受责令停止从业处罚,尚未期满的;

    (五)因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入会或者被本会除名,不满3年的;

    (六)曾是本会会员,因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被除名,不满3年的;

    (七)退会不满1年的;

    (八)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执业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同意,通过中评协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本人签名;

    (三)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下同);

    (四)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港澳台居民除外,下同);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的,通过系统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入会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入会的,或者中评协复核提出否定意见的,通过系统告知其原因。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执业会员经批准入会的,由地方协会颁发执业会员实体证书,执业会员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执业会员实体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印鉴由本会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附1),执业会员印鉴应当在系统中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证书、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二节 单位会员入会登记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经办人是授权代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入会手续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 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系统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入会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单位会员经批准入会的,由地方协会颁发单位会员实体证书,单位会员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单位会员实体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领。

第三章 会员变更登记

第一节 执业会员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执业会员的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自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执业会员姓名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系统自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地方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审核,并报中评协确认。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批准信息变更登记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地方协会不同意申请人信息变更的,或者中评协复核提出否定意见的,通过系统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二条 见习执业会员符合正式执业会员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为正式执业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同意,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二)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四条 地方协会同意申请人变更为正式执业会员的,通过系统将申请人信息及材料报送中评协。

    中评协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核,批准变更为正式执业会员的,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二十五条 地方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变更为正式执业会员的,或者中评协复核提出否定意见的,通过系统告知其原因。

    第二十六条 执业会员转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协会代管,以及在本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劳动关系的,称为转所。

    第二十七条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转出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

    (二)未因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调查1年未结束的除外。

    执业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所,无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二十八条 执业会员办理转所,应当通过系统向转出机构所属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转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证明;

    (二)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转入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执业会员在资产评估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所,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执业会员申请转入协会代管的,无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地方协会受理转所的,通过系统将申请送达转出机构。转出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回复同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属于同一地方协会的,地方协会按申请人意愿为其办理转所手续。转出机构和转入机构不属于同一地方协会的,转出地方协会通过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转会操作,转入地方协会将申请人接收到转入机构。

    第三十条 转出机构提出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转所条件的,地方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转所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转入拟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拟备案机构)的,应当向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盖章的《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2)一式3份;

    (二)与拟备案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属于同一地方协会的,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转出协会意见栏和转入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1份交由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系统将申请人转入协会代管。

    申请人符合转所条件,转出机构和拟备案机构不属于同一地方协会的,转出地方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转出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2份交申请人,并通过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转会操作。转入地方协会收到《资产评估师转所表》7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协会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转所专用章,将其中1份交由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将申请人转入协会代管。

    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到所在地方协会办理入会登记,并办理执业会员转入手续。

    拟备案机构中止办理备案的,申请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转所手续,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师转所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有效。拟备案机构在此期间未完成备案手续的,转入地方协会应当就其涉嫌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情形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执业会员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报告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可将其转入协会代管。

    第三十三条 执业会员由协会代管期限最长为1年。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应当在到期前,及时办理转所手续,加入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协会在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时,发现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执业会员在1个自然年度内转所超过2次的,地方协会应当予以关注。

    第三十六条 受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从业1年以下处罚的资产评估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其执业会员资格暂停,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受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从业处罚到期的,当事人向地方协会申请恢复执业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执业会员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电子证书自动变更。实体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业会员可以向地方协会换领新实体证书。

    第三十八条 执业会员印鉴重新制作的,应当通过系统重新备案。

第二节 单位会员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系统自助办理单位会员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发生转制、合并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向地方协会申请单位会员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受财政部门责令停业1年以下处罚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资格暂停,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登记在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符合转所条件的可以转出。同时,不得接收新的执业会员。

    受财政部门责令停业处罚到期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地方协会申请恢复单位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单位会员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电子证书自动变更。实体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会员可以向地方协会换领新实体证书。

第四章 会员资格年度检验

    第四十三条 地方协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对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资格开展年度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十四条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在所在地方协会参加年检。

    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执业会员年检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二)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三)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四)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五)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六)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单位会员年检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二)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三)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四十九条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年检主要采用自查申报方式,由单位会员对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单位及登记在本单位的执业会员进行自查,并通过系统向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解决时限,且不得晚于当年12月31日;

    (二)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三)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四)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第五十条 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由地方协会直接进行年检。

    第五十一条 地方协会可以对单位会员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或者抽查。

    第五十二条 执业会员年检存在问题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可以整改纠正的,存在问题的执业会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

    不予通过年检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地方协会年检发现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地方协会每年4月1日开始对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进行分批公告。

    第五十五条 通过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电子证书有效期自动变更。

第五章 会员注销登记

第一节 执业会员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执业会员自愿退会的,书面通知地方协会,并交回执业会员实体证书。

    地方协会通过系统上报中评协,中评协予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执业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四)1年不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将其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二)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四)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执业会员出现自动丧失执业会员资格或者应当予以除名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协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系统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材料核实,确认当事人自动丧失执业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的,通过系统通知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中评协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中评协申诉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当事人无异议的,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或者申诉被驳回的,中评协确认当事人自动丧失执业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六十条 执业会员自愿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本会予以除名的,注销执业会员证书,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二节 单位会员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

    (四)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五)被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的;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单位会员,本会可以将其除名。

    第六十三条 单位会员出现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应当予以除名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协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系统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材料核实,确认当事人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的,通过系统通知经办人;

    (三)当事人对中评协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中评协申诉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当事人无异议的,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或者申诉被驳回的,中评协确认当事人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当事人所设分支机构一并除名。

    第六十四条 单位会员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被本会予以除名的,注销单位会员证书,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登记在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执业会员,自动转入协会代管。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六十五条 执业会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年检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协会上报中评协将其除名。特殊情况的,由中评协直接办理。

    第六十六条 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的工作人员在会员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同时也是所在地方协会会员。

    第六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的入会登记、信息变更、转会和注销登记等操作,参照执业会员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4年3月5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2016年2月3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4号)、2016年2月3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16〕5号)、2017年8月22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 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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