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来源] 中评协 [作者] 省评协 [时间] 2020-03-10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以下简称免试)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免试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考生免试资格审核工作。

第三条 符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可免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资产评估基础》科目。

取得免试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变更免试科目。

第四条 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上传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考生需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地方协会应当对免试申请人的免试科目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其相关信息在考试平台确认审核通过。

第六条 免试申请人在当年考试报名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在考试平台查询免试申请结果。

第七条 免试申请人在领取证书时,需持身份证件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批准文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到当地地方协会审核,审核不通过不予发放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 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免试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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