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 中评协 [作者] 省评协 [时间] 2016-04-29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试中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通过考试资格审核并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及考试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服务机构,是指为考试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中评协、地方协会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规行为,由中评协会同地方协会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协会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中评协。

    考试服务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应当将应试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和相关证据报送地方协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登录考试计算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四)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三)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并责令离开考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中评协宣布该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处理。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中评协、地方协会或考试服务机构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发现应试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八)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地方协会或者考试服务机构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五)泄漏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六)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七)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八)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九)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十一)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十二)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和揭发检举人的;

    (十三)干扰或者妨碍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中评协、地方协会或者考试服务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规记录经考试服务机构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地方协会。

    第十五条 对应试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六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形(即雷同试卷),由中评协根据评卷专家组书面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中评协、地方协会对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规的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中评协、地方协会对应试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九条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理由、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并加盖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条 中评协负责考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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