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21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本会的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ovince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HLJPAS。
本会会员分布地域为黑龙江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财政厅。
本会依法接受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是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地方组织,本会的住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3.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4.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5.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6.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7.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研究制定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等业务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开展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五)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六)对会员执行评估基本准则、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实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黑龙江考区考务工作;
(八)办理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资产评估事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接受本会自律管理;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自觉维护评估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本会给予下列自律惩戒: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荐、特邀和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查。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查后,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应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人数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或信函方式召开,通讯或信函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或信函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且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查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会资产、财务管理;
(五)负责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召集并主持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核,经同意,向黑龙江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和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技术、会员维权、教育培训、自律惩戒等问题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和人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黑龙江省民政厅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按国家规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等工作。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黑龙江省财政厅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财政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3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