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省评协 [作者] 监管部 [时间] 2023-06-20

黑评协〔2023〕1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按照中评协《关于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27号)的要求,我会决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政部门备案的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包含总所授权进行业务报备的分支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总所未授权进行业务报备的分支机构不纳入我会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或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统一编码,以下统称业务报备)。

    (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存档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其中:2021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18〕44号)规定执行;2022年1月1日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省评协备案。

    三、 检查方式

    (一)自查整改

    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的省内资产评估机构,应积极组织本机构开展业务报备自查和整改。若自查发现存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未完整报备的情况,请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www.cas.org.cn)进入“行业管理平台”中的“业务报备”模块完成补充报备整改工作。本机构形成的自查整改报告(见附件)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其电子版(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版压缩打包,压缩文件名为:“机构名称”+自查整改报告”)发送至我会监管部邮箱liuyy@hljpas.org.cn。

    (二)抽查核查

    1.抽查。省评协将对自查阶段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整改报告进行梳理分析,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核对整改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对象和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2.重点核查。按照中评协的统一安排,我会将重点核查上市公司公告中涉及未报备的资产评估报告(重点核查机构名单由中评协下发我会,核查时间另行通知),排查是否为虚假委托,了解未进行业务报备的原因。核查内容包括:是否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已出具评估报告,工作底稿是否已归集整理,是否实际收款等。

    (三)自律惩戒

    1.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规的资产评估机构, 我会将予以自律惩戒。其中:2021年12月31 日前的违规行为适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后的违规行为适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自律惩戒程序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

    2.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将按中评协要求纳入下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予以重点检查。

    四、 工作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整改,并向我会提交本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及时整改。

    (二)被列为抽查及重点核查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我会的检查通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及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我会将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情况纳入日常自律监管范围,结合执业质量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柳莺莺

    电话:0451-53621805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全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整改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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