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年度资格检验 工作的通知
[来源] 省评协 [作者] 会员部 [时间] 2024-02-06

黑评协〔2024〕2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号)要求,结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开展2024年会员年度资格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入会的执业会员(含重新登记及变更登记类别为执业会员,以系统信息为准)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即日起至4月15日,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系统向我会申报年检材料, 2024年4月30日前我会对年检结果分批进行公告。

  三、年检方式

  本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年检业务。

  四、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是否符合执业会员条件;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中评协及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与所在单位会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

  2.所在单位会员为执业会员缴纳2023年全年至2024年1月的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3.近一个月内开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人脸识别认证,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并上传本人签名及印鉴。印鉴由我会统一制作发放。

  3.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4.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向我会直接提出年检申请,协会代管超过 1年的执业会员,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备案条件;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4.中评协及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单位会员自查报告;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实际与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单位会员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如有财政部第 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根据系统所需填报信息进行自查申报,下载自查报告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系统,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整改时限。

  4.具有房地产、土地或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在各专业领域的备案信息一致。

  六、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认真对自身有关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组织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实事求是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二)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协会代管的除外。

  (三)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情形的,所属执业会员暂缓通过年检。根据财政部第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会将视自查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会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

  (五)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联系人:王子扬、杨雪;

  联系电话:0451-84280106、0451-53621801。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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