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评协〔2024〕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预防和打击涉及资产评估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34号)要求,我会决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在黑龙江省辖区内设立并完成财政备案的全部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自查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业务报备情况。
二、自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是否存在漏报、误报,故意不报、瞒报,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四)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业务报备自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并形成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见附件)。自查工作完成后,我会将组织抽查,具体要求以后续通知为准。
(二)请各机构于5月24日之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的电子版(Word版和加盖公章的PDF版)压缩打包发送到指定邮箱,压缩文件名为:“机构名称+自查情况报告”。
联系人:柳莺莺;联系电话:0451-53621805;
电子邮箱:liuyy@hljpas.org.cn。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全称)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情况自查情况报告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