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评协〔2024〕1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4〕3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备案满3年,即《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备案。
(二)组织形式为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2名以上资产评估师,公司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有8名以上资产评估师。
(三)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具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不少于10份。
(四)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二、填报内容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时应填写《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见附件),列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完成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情况(以评估报告日为准),涉及国家秘密,或涉及商业秘密至申报当日尚在保密期的业务请勿填报。
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是指评估对象为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资产权益的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或资产组。
三、申报时间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于2024年6月21日前将《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的电子版及盖章后的扫描件一并发送到指定邮箱,由我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初核。
(二)中评协复核相关信息后,将在中评协网站披露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名录。
联系人:王子扬;联系电话:0451-84280106;
邮箱地址:wangzy@hljpas.org.cn。
附件:《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特色机构申报表》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