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遏制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是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是负责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自律惩戒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惩戒”,是指自律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和本工作规则,对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协会章程和其他行业管理办法等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会员”,是指接受本会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
第五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应当以维护行业公平正义为宗旨,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经费保障
第六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由资产评估师、相关行业专家、学者、法律专家、本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7人的奇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由本会颁发聘书,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担任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良好信誉。
(三)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内无不良记录;
(五)热衷行业公共事务。
第十条 相关行业专家、 学者、法律专家、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并熟悉资产评估行业;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专职从事法律、相关专业或相关研究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有较高的威信和社会声望;
(四)热心资产评估行业工作,愿意为资产评估行业服务。
第十一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按照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有关自律惩戒的制度和办法;
(三)对经调查核实的会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审议,并提出自律惩戒建议;
(四)对经纪检、监察及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批转本协会处理的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提出自律惩戒建议;
(五)决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会员是否给予自律惩戒,以及给予自律惩戒的种类;
(六)监督自律惩戒决定的执行;
(七)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办理自律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二)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案件;
(三)受理经纪检、监察及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批转的案件;
(四)负责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
(五)负责向自律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
(六)负责自律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件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七)负责办理自律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权限
第十五条 对于投诉举报案件,经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问题较严重的,由秘书处向自律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及拟惩戒意见。
对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会员存在情节严重问题的,由秘书处向自律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及拟惩戒意见。
第十六条 经自律惩戒委员会审议研究后秘书处应向当事人发送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律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作出自律惩戒的种类及自接到惩戒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享有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秘书处应当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提请自律惩戒委员会研究是否维持原惩戒意见。
当事人逾期不作陈述和申辩的,秘书处应当提请主任委员召开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秘书处应将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或检查报告、拟惩戒意见及有关资料提交自律惩戒委员会审议并作陈述。
自律惩戒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到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一般应以现场形式召开,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也可以采取通讯或信函的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应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讨论、发表意见、总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组织委员签名等事项。
第二十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会期确定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委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一并送达。委员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请假并由委员会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由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如涉及投票表决,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后,由会议主持人现场指定计票员、监票员各1人进行投票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除名的决定;对超出自律惩戒权限的,按规定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自自律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本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自律惩戒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自律惩戒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会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可以做出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决议提请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秘书处应当自自律惩戒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申诉维权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当事人申诉期间,自律惩戒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自律惩戒决定,拒不执行的,可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与案件中的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二)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决议形成的过程以及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等均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相关当事方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案件无关的资料;
(四)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三十二条 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不遵守本工作规则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的;
(四)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