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会员执业水平,持续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保证执业质量,根据《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是负责对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会员”,是指接受本会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资产评估师、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及本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不少于7人的奇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由本会颁发聘书,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的授课经验,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良好信誉;
(三)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内无不良记录;
(五)热衷行业公共事务。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并熟悉资产评估行业;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专职从事评估专业教育教学或相关研究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有较高的威信和社会声望;
(四)热心资产评估行业工作,愿意为资产评估行业服务。
第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缺额时,应按照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分析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相关部门提出培训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制定资产评估师年度培训计划;
(四)负责开展学术交流及行业专题研究;
(五)研究完善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库;
(六)对行业管理制度提出修订建议;
(七)撰写教育培训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托本会秘书处办理,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行业管理制度;
(二)负责起草资产评估师年度培训计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培训班、研讨班;
(四)负责向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负责教育培训委员会相关文件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六)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一般应以现场形式召开,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也可以采取通讯或信函的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讨论、发表意见、总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组织委员签名等事项。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会期确定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委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一并送达。委员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请假,并由委员会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由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应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及各项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的发表专业意见;
(二)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决议形成的过程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不遵守本工作规则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的;
(四)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