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省评协 [作者] 综合部 [时间] 2022-01-04

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科学合理界定执业责任,维护会员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维权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是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是负责维护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申诉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会员”,是指接受本会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

    第四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与教育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由资产评估师、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律师、本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7人的奇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由本会颁发聘书,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八条 资产评估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良好信誉;

    (三)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内无不良记录;

    (五)热衷行业公共事务。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专家、学者、律师、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并熟悉资产评估行业;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专职从事法律、相关专业或相关研究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有较高的威信和社会声望;

    (四)热心资产评估行业工作,愿意为资产评估行业服务。

    第十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按照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一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承担。对外申诉维权个案费用由申请人(当事人)承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有关申诉维权的制度和办法;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维权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会员在执业过程中的申诉维权事项,对涉及司法案件的会员给予专业、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五)组织申诉听证,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合议评判,作出最终复议决定并监督复议决定的执行;

    (七)对行业管理制度提出修订建议;

    (八)撰写申诉维权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拟定行业管理制度;

    (二)受理会员申诉或维权事项;

    (三)负责对会员申诉或维权事项的前期调查和核实;

    (四)负责向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

    (五)负责申诉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件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六)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会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以及对相关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维权或申诉申请。

    秘书处在接到书面维权或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会员。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对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维权或申诉申请;对应予受理的,秘书处应进行调查核实,适时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及意见。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诉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秘书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说明受到的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并在前述因素消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将会员维权行为或申诉情况的调查及有关材料提交申诉维权委员会审议并作陈述。

    第十六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一般应以现场形式召开,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也可以采取通讯或信函的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讨论、发表意见、总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投票或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组织委员签名等事项。

    第十八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会期确定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委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一并送达。委员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请假并由委员会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由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如涉及投票表决,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后,由会议主持人现场指定计票员、监票员各1人进行投票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方到会作有关说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自申诉维权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本会的名义向相关人员发出维权、申诉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维权、申诉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维权、申诉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与维权或申诉所涉及的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二)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决议形成的过程以及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等均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相关当事方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案件无关的资料;

    (四)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二十七条 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不遵守本工作规则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的;

    (四)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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