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省评协 [作者] 综合部 [时间] 2022-01-04

(2021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会员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设立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技术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是黑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指导其按相关法规和执业准则处理问题;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行理论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旨在提供理论、技术指导以及防范执业风险,不代替会员的职业判断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而转移会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会员”,是指接受本会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

    第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由资产评估师、相关行业专家、学者、本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7人的奇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由本会颁发聘书,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九条 资产评估师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良好信誉;

    (三)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内无不良记录;

    (五)热衷行业公共事务。

    第十条 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并熟悉资产评估行业;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专职从事相关专业或相关研究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有较高的威信和社会声望;

    (四)热心资产评估行业工作,愿意为资产评估行业服务。

    具备专业领域特长的人员,经专业技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按照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技术意见和建议;

    (三)对会员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支持;

    (四)参与制定有关专业技术制度和办法;

    (五)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的资产评估准则及其他专业技术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对会员在执业过程中提出的具有共性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六)调查研究资产评估准则在我省执行情况;

    (七)撰写专业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拟定的各项准则、执业规则草案提出修订意见及建议;

    (二)组织专家对会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出具咨询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接收会员及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咨询委托;

    (四)负责向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

    (五)负责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文件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六)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会员提出的专业技术类意见或建议,由秘书处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会员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商讨后形成咨询指导意见,经主任委员同意后作出回复或答复。

    第十七条 会员及相关部门提出的专业技术问题或者委托咨询,由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及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描述的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一般应以现场形式召开,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也可以采取通讯或信函的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主持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讨论、发表意见、总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投票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组织委员签名等事项。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会期确定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委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一并送达。委员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请假并由委员会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由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委员在实施委员会职责,与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咨询意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予以回避;

    (二)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决议形成的过程以及涉及的相关商业秘密等均有保密义务;

    (三)委员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执业准则为依据,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不遵守本工作规则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的;

    (四)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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